《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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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试点范围

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结合各地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二)实施年限

试点工作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方案编制与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自愿申报,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组织编制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铁塔公司等结合本企业特点和目标,自行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审核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试点地区,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备案。

(五)实施管理

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工作总体要求,积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经验总结,加强试点工作的过程管理和优化调整。

(六)总结评估

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地区对试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对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组织试点验收和示范工程评估,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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