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8年)》(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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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除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外,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可作为优先资助的条件。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自选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获得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评定证书应当获得评定单位的确认,证明材料为认证或评定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对于应用“五常法”、“6T”等餐饮行业的管理体系未取得认证证书的,可以递交现场管理图片或影像证明,以及有关落实的文件证明材料;

(二)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须递交以下资料:近5年来有关市、区政府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饮食接待证书、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需要提供承办3次以上有效证明确认本条款有效,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他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事项。如主动对社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自行举办或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本单位承办或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开放日”等公益活动、实施其他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创新举措等;

(四)餐饮服务单位供应的消费人数每日单餐次超过500人;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最大供餐人数确定消费人数,供餐人数少于500人的,本项均不需要另行递交材料;如果许可证上未载明有关信息,需要另行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注明尺寸的加工图纸和有关供餐人数超出500人的其他证明;对于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的供餐人数不能作为证明内容。

第十一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提供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规范,不得作为优先资助条件进行分数累加。

第四章资助额度和用途

第十二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或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根据本环节当年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资助额度并实行等额分配。每家资助额度为3万到10万元。

第十三条获得资助的单位,要求其资助费用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调研等有助于激励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能力的项目,或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硬件设备改进等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本年度资金资助工作结束之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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