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8年)》(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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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报单位提交材料

第七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验原件);

(二)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以及认证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验原件);

(三)加盖公章的《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第八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报资助,应提交总公司相应文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

(二)已获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以及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资料;或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第九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材料,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体按照《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引》的要求;提供的画面应当包含:能通过开放或监控镜头清晰监控到餐饮单位食品烹调区、专间(含配餐间、凉菜间、生食海产品间和裱花间)、粗加工区域、面点间等食品操作间(没有面点等相应经营品种的不予提供)、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关键区域;对于仅有一或两个关键区域未实施规范建设标准的,可以使用“参观通道”的方式,要求提供就餐场所醒目温馨提示以及有关实施情况的制度和记录,每日至少提供一次参观厨房的机会;

(二)提供的图片应清晰,并注明所在区域的名称,体现出“明厨亮灶”的设置方式;

(三)申报现场递交材料时使用手机播放,时间不超过3分钟,画面应保持原貌,不宜做出特别修饰,确保光线充足、画面清晰;提供该门店外观后,沿加工经营顺序进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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