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8年)》(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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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助对象及资助条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对象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深圳市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在本市范围内获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实施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企业。

第五条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获得相应有效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自2012年以来,获得以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三选一):1.“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并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2.“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并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3.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评审。

通过本年度现场审核符合以上相应评定标准;

同一品牌的餐饮连锁单位本年度申报不得超过三家门店。

第六条如存在符合第五条资助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超出年度内资助名额的情况,将以下条件列入优先因素进行分数累加进行排序筛选,最终排名靠前的,确定为年度资助单位:

(一)通过《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深圳标准SZDB/Z256-2017)评审的,加20分;

(二)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能出具有关认证证明材料或现场管理证明材料的,加5分;

(三)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的,加5分;

(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它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加5分;

(五)餐饮服务单位供应的消费人数每日单餐次超过500人的,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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