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建立政府相关部门与农业保险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等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将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逐步纳入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各地扩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开展产量、产值、制种、品牌粮食、水产养殖、农机具、家禽、肉牛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企业综合等各类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多渠
道筹资,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积极推进涵盖融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建设。通过小额保证保险、保险+信贷、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险机构为农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搞好理赔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海外投资农业提供投融资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农业保险提供持续稳定的再保险保障。
(十一)支持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和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共享共建,打造“绿色皖农”农产品品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奖励。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各类农交会平台开展展示展销活动。加快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采取降低入场费用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十二)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力争到“十三五”时期末轮训一遍,继续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试点,到2020年全省培育各类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促进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和脱贫攻坚。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通过“半农半读”、线上线下、工学一体等多种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建立产业专家帮扶和农技人员对口联系制度,发挥好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导作用。
四、健全政策落实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落实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十四)搞好服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落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强化年度报告结果在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的作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受限”机制。开展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示范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
(十五)严格考核督查。将落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评估监督运用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适时开展督查,对政策落实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十六)强化法治保障。做好与农村改革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切实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