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印发(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2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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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七)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确保财政对农业农村投入只增不减。逐步建立“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列入任务清单。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工流通、直供直销、休闲农业等,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程序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服务平台,为周边农户提供公共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试点示范,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强化农民参与和全程监督。鼓励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建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林区道路等农(林)业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重点支持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电商平台、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带动形成以县、乡、村、社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对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性管理用房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各县(市、区)要将不低于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市、县,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九)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向市县延伸,力争2018年实现主要农业县全覆盖,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占总担保规模比重达到70%以上。支持龙头企业为其带动的农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建立市场化林权收储机构,为林业生产贷款提供林权收储担保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鼓励农业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板”挂牌。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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