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2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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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其他污染防治,控制各类露天焚烧(控烧)。

1.推进秸秆、垃圾等综合利用和禁烧。建立健全还田利用、收储运销、产业增值、政策扶持四大支撑体系,不断改进农业领域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方式,大幅提升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加大秸秆禁烧督查力度,严格落实禁烧责任制,加强卫星遥感及无人机等应用,建立秸秆、垃圾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现对辖区内秸秆、垃圾、工业废物禁烧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加强农村及城市周边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治理。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法停业限期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依法关闭规范摊群点以外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推广无炭烧烤。各地需强化统一领导和属地责任,制订专项实施计划,明确部门职责,组织联合执法。对辖区内餐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整治对象。组织做好整治各环节工作,及时跟进相关措施,健全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维稳,可规划设置一批符合餐饮服务业开设条件的配套设施或场所。(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持续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加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和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公安厅,配合部门:省安监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提升监测预警水平。

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强化各级空气质量预报中心运行管理,提高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准确预报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会商。利用天气形势、区域综合观测站、超级站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进一步加强重点空气质量变化分析研判及重污染过程发生、扩散和消退研究分析,及时做好特殊区域污染调查研究,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气象局)

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重点督导停限产名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停产或限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或工序的方式,达到应急减排目标;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及时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3.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完善省辖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由省里统一管理。各地市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4.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科研投入力度。增加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科研立项,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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