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2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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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控制工业废气排放(控气)。

1.加快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机组),全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不能按计划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机组,一律停产改造。全年完成120万千瓦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能源局,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国家《“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总量削减”为原则,采取原料替代、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多种手段,全面推进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及化工园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重点管控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应全面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应完成70%以上,专业化工园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治理工作应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3.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现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5.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专项行动。2018年上半年,对全省钢铁、火电、水泥、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抓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全部改造。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彻底解决问题;问题严重、整改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

6.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冬季期间(每年12月1日自次年2月底)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科学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着重对钢铁、有色、化工、焦化、铸造、水泥熟料行业实施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限产比例。错峰生产期间,加强现场督查抽查核实,发现不按要求生产或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纳入停产范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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