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1 18:01
分享:

中商情报网讯:从深圳市交委了解到,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交委委联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编制了《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为具体内容:

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受理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申请,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称初审机构)对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第四条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主要包括:

(一)岸电补贴。对岸电设施建设、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岸电电价、岸电设施维护费、船舶岸电测试费和船舶岸电使用予以补贴;

(二)清洁能源船舶补贴。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的建造或购置费用予以补贴;

(三)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补贴。对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尾气净化设施的改造费用予以补贴;

(四)船舶在线监测设备补贴。对江海直达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装排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费用予以补贴。

第五条申请人应使用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补贴资金的申请。

申请人应保证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第六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所有企业应向初审机构申请加入《深圳港绿色公约》。

相关企业和船舶须在申报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并保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港口企业应按要求向申报系统传送船舶靠港数据,并应保证数据的全面、真实和准确。

第二章补贴标准与申报

第一节岸电设施建设补贴

第八条岸电设施建设按照项目建设费用的30%予以补贴,项目建设费用不扣除增值税抵扣金额。

第九条岸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深圳市的港口企业或修造船企业;

(二)项目经满载测试和船舶连接使用后,完成竣工验收;

(三)申请人已签订岸电使用承诺书。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岸电设施建设补贴,应当在项目竣工当年年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办公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设计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中总概算表或设备安装工程概算表等);

(五)项目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项目设备购置清单(详见附件2)、设备采购合同和设备购置发票等;

(六)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决算审计报告等);

(七)项目完成时间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交工验收文件等)。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