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 痛经可休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1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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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用工单位使用女性劳务派遣工的,在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女职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女职工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

(四)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的特别待遇;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条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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