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印发(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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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密切跟踪国际UDI法规进展和实施情况,利用国际论坛等机会深入探讨编码规则条款的制定思路和具体要求。同时,在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及产业发展趋势基础上,结合最新技术研究成果,针对适用范围、编码要求及数据库建设等,对《医疗器械编码规则(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7年,总局召开医疗器械编码工作会议,确定了医疗器械编码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制订了《医疗器械编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逐步推进编码的实施。在实施层次上,建立法规-标准-数据库三层体系,首先制订编码规则,指导开展编码工作;再分别从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数据库方面制定标准、指南,开展编码标准化工作;根据编码应用需求,逐步开展医疗器械编码信息化建设。根据《医疗器械编码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会议议定意见,形成《医疗器械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符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作为医疗器械身份标识的内涵,避免与分类编码等称谓混淆,清晰各方认识,统一理解,经反复研究论证,将《医疗器械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旨在明确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的组成、唯一标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定义和有关要求,是建设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的法规依据。

三、主要内容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有五章,共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本规则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定义以及总局相关职责。第二章唯一标识要求,共四条,明确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定义、结构组成、基本原则和创建要求;第三章唯一标识数据载体要求,共四条,明确了唯一标识数据载体的定义、赋予的要求;第四章唯一标识数据库要求,共三条,明确了唯一标识数据库的内容及要求,数据上传、维护要求;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各方应用唯一标识的要求、相关名词的定义及实施日期。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的第一条,明确了规则的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按照《条例》,结合《“十三五”药品安全规划》,明确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立的目的。强调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从源头上统一的医疗器械身份标识,有利于加强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经营及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整体效能,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模式。

(二)总则的第二条明确了规则的适用对象。明确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全部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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