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第五条【唯一标识定义】本规则所称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指呈现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由字母数字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
第六条【唯一标识组成】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产品标识是识别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码;生产标识是识别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数据的代码,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等。
若产品发生可能会影响医疗器械识别、追溯或者监管要求变化时,应当创建新的产品标识。
当医疗器械停止销售、使用时,其产品标识不得用于其他医疗器械;重新销售、使用时,可使用原产品标识。
第七条【唯一标识的基本原则】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
唯一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医疗器械识别要求相一致。
稳定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产品基本特征相关,若产品的基本特征未变化,产品标识应当保持不变。
可扩展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监管要求和实际应用不断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唯一标识的创建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创建、维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可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发码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三章唯一标识数据载体
第九条【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定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存储和(或)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数据媒介。
第十条【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形式】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可采用一维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形式。鼓励采用先进的数据载体技术。
采用一维码时,可将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串联,也可多行并联;采用射频标签时,应当同时具备一维码或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