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情报网讯:为加强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等,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为全文内容: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电子邮箱:mdct@cfda.gov.cn
联系电话:010-88331463
附件:1.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
2.《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26日
附件1: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模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唯一标识系统定义】本规则所称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是指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唯一标识数据库组成,共同构建的医疗器械统一识别系统。
第四条【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制度,制定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实施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