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3月9日正式施行(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3-0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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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滩区居民迁建

第三十八条 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科学规划、集中安置、及时复垦的原则,保障黄河安全和滩区发展。

第三十九条 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按照迁建规划要求,制定主要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第四十条 滩区居民迁建安置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拆除滩区内原住房等阻碍行洪的设施;对拆除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实施分类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原有村庄拆除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村庄占地及时进行复垦,复垦后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态恢复。

滩区居民迁出后的滩区土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在不影响黄河行洪、滞洪、沉沙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滩区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生态、休闲农业。

第四十二条 滩区居民迁建后节余的土地指标交易收益,优先用于安置区占地补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复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物料的,每立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片林的,每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放牧、违章垦植、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土、爆破、钻探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挖筑鱼塘的,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和其他硬轮车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堤面破坏的,每平方米罚款五十元,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渠、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正常工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的;

未依法履行黄河河道管理有关审查、审批职责的;

对违反黄河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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