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推进竹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7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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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9.打造竹文化旅游精品。推动竹种植与竹文化、竹编工艺与竹创意设计深度融合,打造一批竹文化馆、竹创意园、竹工艺品特色街、竹文化主题公园、竹主题景区(点)、竹生活康养基地等文化旅游产品,对列入国家、省级示范项目的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文化厅、林业厅)

10.推进竹旅游提档升级。将符合条件的竹林人家、竹林小镇、竹林康养基地、竹林公园优先纳入省级森林人家、省级森林小镇、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和省级森林公园建设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竹林公园、竹林康养基地申报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森林康养示范基地。(责任单位:林业厅,财政厅)

11.培育现代竹产业园区。将符合条件的竹产业园区纳入省级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园区进行培育,并推荐申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责任单位:林业厅,农业厅、财政厅)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2.增加各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安排现代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省财政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统筹安排林业产业补助资金,支持省级和区域竹业公共品牌培育、现代竹林基地培育、竹区基础设施建设、竹产品加工和竹旅游康养发展、知名企业品牌产品展示展销、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竹业造林、营林、采运专业合作社(服务队)建设等。(责任单位:财政厅,林业厅、科技厅)

13.施行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带壳、去壳鲜竹笋的车辆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在整车合法装载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林业厅)

14.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竹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执行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竹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竹业企业从事农林等项目所得,依法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竹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竹业大户或职业经理人牵头开展竹产品初加工、专业生产或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的,收购方凭取得的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将企业品牌投入发生的支出依法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财政厅、林业厅)

(五)撬动社会投入。

15.增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出台并执行符合我省竹业特点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竹业发展金融服务需求。完善竹业融资需求项目清单,搭建银政企多层次、多形式交流合作平台,形成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竹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林业厅)

16.发展股权融资。落实鼓励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和奖补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竹业企业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以及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竹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等各种债务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竹业企业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局,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17.引导社会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林业产业基金、四川省绿化基金等投向竹产业,支持竹业经营实体储备、申报、建设一批基金项目或PPP项目。加大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力度,大力引导工商资本、民营资金参与竹业开发。(责任单位: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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