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措施》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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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增值税即征即退5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糖醛和箱纸板,增值税即征即退70%。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申请免税备案。(省国税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金融支持政策

(六)引导金融资源向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倾斜。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业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争取更多低成本的稳定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秸秆综合利用等环保类企业制定适当的利率优惠措施。健全银政企融资对接协调机制,积极搭建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融资服务平台,提升融资对接精准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转型发展,健全再担保业务体系,引导其资源向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倾斜。(省金融工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持续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机构针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特点,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综合性金融服务方案。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融资培育,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咨询。加强直接融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或到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融资。(省金融工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土地支持政策

(八)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土地支持力度。秸秆收储设施用地原则上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收储中心、加工场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合理布局使用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各地将秸秆发电等产业化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布局,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秸秆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秸秆加工企业和秸秆产业化项目进入园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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