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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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全省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含轮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省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纳入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省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年底,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7%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省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地要依据当地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供销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指导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8.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省气象台负责全省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升预测预报精准程度,探索性开展10天趋势预测预报;做好全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各省辖市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省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9.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地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市、县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0.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省环境攻坚办,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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