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转移机制
(十六)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机制。学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及时启动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进行救援。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十七)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涉及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以案说法,加强案例指导,引导学生监护人、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认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范围,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的作用,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纠纷。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
(十八)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校方责任、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校车承运等方面的责任保险机制。省级教育、财政、保监等部门要统筹确定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责任、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投保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加强保险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转移体系,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保监、银监等部门要强化对涉及学校保险、涉及学生贷款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切实加强校园不良网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动协作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