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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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三条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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