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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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规划实施

第一节建立长效机制

——监测评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统计局及各有关部门,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全领域的年度监测,建立和完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结果定期上报、适时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规划》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和评估,确保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调查咨询机制。开展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抽样调查,及时搜集群众对主要领域服务需求的迫切程度、满意度及对政策的诉求等信息。针对城乡居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专题评估和专项评估为主,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出客观意见和完善建议。

——监管考核机制。综合采取审计监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监督、第三方及新闻媒体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审批、执行、效果等的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设施建设质量、运行安全等的责任追溯和追究机制。在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中增列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内容,适当提高权重。

第二节明确职责分工

——党委政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指挥和总协调人,负责建立高层次统筹协调机制,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开展有关工作,适时组织督查考核。

——省直有关部门。承担本《规划》中各自行业领域的具体规划、政策和项目拟定,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做好行业领域的监测评估工作。

——市县政府。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根据《规划》精神拟定本市县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标准,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规划》实施。

——基层政府。做好本地区落实国家、省级和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规划的工作,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必要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节加强统筹协调

——党政联席会议。建立专门的、高层次的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协调机制,组织党政联席会议,统筹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层级的资源,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及时拟定配套政策,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附件:海南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附件

海南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 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主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市县 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试点,提供每生每年800元以上的营养膳食补助。 海南省级试点市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由省和市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试点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3 寄宿生生活补助 城镇、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在现有小学生1000元/生年,初中生1250元/生年的基础上,实现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 中央、省、市县财政按2∶1∶1比例共同分担。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4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按750元/生·年标准补助生活费。 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5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所有学生及村官班学生 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学费,由财政按照免学费标准给予学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6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除全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并对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再免除住宿费和教材费。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确定,免除教材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费标准相应免除学杂费、住宿费、教材费。 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9 基本公共就业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省政府结合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 创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等服务。 省政府结合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服务,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省政府结合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 就业见习 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组织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到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参加见习;指导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安排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出具书面见习证明。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期间,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各级政府分担。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3 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有求职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和青年人才以及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提供大中城市联动、线上线下融合的招聘服务,方便服务对象登录用人单位需求库和求职简历库;提供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简历(岗位)筛查和需求分析、预就业创业体验、双向定制推荐岗位(人才)信息、就业创业指导、实用基础课程培训等就业服务。 省政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省政府结合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5 12333电话咨询服务 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内的所有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免费享有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省政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 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2%以上。 省及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推动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达到60%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2%以上。 省及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省及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基本社会保险
1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公务员及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根据国家要求调整养老金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职业年金方面,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缴费工资的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发放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要求调整养老金待遇。 用人单位原则上缴纳工资总额的19%,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月人均145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实施弹性多档可选择的缴费确定和增长机制,年人均缴费限额为100-3000元、13个档次。省人民政府按照多缴多补、适当封顶原则,对不同缴费档次进行补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2%,基金出现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人口和城镇非就业人员) 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对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大病保险报销50%~70%。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6%以上。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基金出现不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可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24 失业保险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给予各类稳定岗位补贴。 失业保险总费率保持在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可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5 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和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上述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费,基金出现不足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 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5%,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做好费率的适当调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基本医疗卫生
27 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逐步达到90%。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28 健康教育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服务。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29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逐步达到90%以上。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0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均达到95%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1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等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2 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产妇 提供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3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逐步达到70%。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4 慢性病患者管理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服务。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5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提供登记管理、随访指导服务。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5%以上。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6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城乡居民 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服务。逐步覆盖90%以上的乡镇。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7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 提供肺结核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等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95%。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38 中医药健康管理 65岁以上老人、0—3岁儿童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老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保健指导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65%。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39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导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随访服务。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逐步达到90%。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40 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综合干预措施。干预措施覆盖率逐步达到90%。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
4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卫生计生委
42 基本药物制度 城乡居民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3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育龄人群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计划生育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再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农村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城市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4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年满6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 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扶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46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强度。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分类负责。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基本社会服务
47 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全省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9 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补助。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50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上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符合条件的,尽快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中;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市县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间长短,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按照符合救助条件人数给予救助,人均救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1 自然灾害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灾后12小时内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中央、省级和市县政府共同负责。 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52 老年人福利补贴 60岁及以上全体老年人口 对贫困和低收入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 市县政府负责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53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贫困,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因外界原因,陷入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需要帮助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养育服务等,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为其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培训、医疗救治、行为矫正、心理辅导、权益保护、返乡及安置等服务,落实监护责任。各地统筹考虑困境儿童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致困原因,以及已经获得各项救助、福利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基本生活最低标准由各地根据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机构养育标准高于散居养育标准。“十三五”期末,集中和分散养育孤儿的养育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1100元/月和700元/月。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保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
54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市县政府负责。 省民政厅
55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全体未成年人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省级政府负责。 省政府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56 优待抚恤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优抚对象贡献相一致的优抚保障体系,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中央、省级、市县政府分级负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7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国家、省政策,优先纳入覆盖一般群众的养老、医疗、康复等各项社会服务体系。 中央、省级、市县政府共同负责。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8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就业的,在领取退役金后,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中央、省级、市县政府共同负责。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59 基本殡葬服务 执行国家殡葬政策家庭 以减免费用方式为城乡困难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不保留骨灰者,实行奖补政策,并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中央、省级、市县政府共同负责。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基本住房保障
60 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对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3平方米、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施住房保障。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1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改造城市危房、城中村等各类棚户区13.12万套。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2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国家财政、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均为每户平均7500元,市县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不少于6000元。“十三五”时期,基本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省政府总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区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相结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63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城乡居民 公共图书馆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9小时。县级以上群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科技馆等设施免费或低收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科协等
64 送地方戏 农村居民 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乡镇每年提供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65 收听广播 城乡居民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5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66 观看电视 城乡居民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67 观赏电影 农村居民、中小学生 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
68 读书看报 城乡居民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69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70 参观文化遗产 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中央和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71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城乡居民 公办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海南省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72 全民健身服务 城乡居民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省、市县级政府共同负责,中央财政对部分事项予以补助。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八、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7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2015年标准为60元/月,到2020年提高到90元/月。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2015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不低于150元/月、二级重度残疾人不低于100元/月,到2020年分别提高到210元/月、140元/月。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民政厅、省残联
74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按现有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列支。 省民政厅、省残联
75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及补贴 残疾人 为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或者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 市县政府负责 省残联
76 困难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遇 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 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探索将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特殊医疗需求和辅助器具适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持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补助。 缴费资助由市县政府负责或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77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 贫困残疾人 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地面平整及坡化、房门改造、卫生间改造、厨房改造等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省和市县政府负责 省残联
78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和救助 贫困和重度残疾人 将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难以负担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医保结算、救助流程。 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救助由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
79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 残疾人 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完成6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按规定提高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贴标准,落实在农房动工建设即可下拨50-8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政策。开展农村残疾人公租房试点,解决贫困残疾人无房户住房问题。 由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县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80 残疾人托养服务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补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短板,支持不足地区向闲置地区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床位,支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机构和专业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十三五”时期,计划为1.5万名以上残疾人提供服务。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
81 残疾人康复 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 各级残联通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为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普遍建立康复服务档案,提供康复评估、训练、心理疏导、护理、生活照料、辅具适配、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根据接受康复服务的儿童数量及服务规范要求,对康复机构给予补贴,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补贴标准为14000元/人·年,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为29500元/人·年。“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覆盖率均达到80%。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残联
82 残疾人教育 残疾儿童、青少年、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逐步实现残疾学生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全免费。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规范和推广国家通用盲文和手语。“十三五”时期,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83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有劳动能力和创业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城镇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孵化等就业创业服务;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十三五”时期,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 市县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84 低收入残疾人就业补助项目 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 对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及就业年龄段内暂时未能就业,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予以救济补助。按照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提供补助,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2015海南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3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三类地区海南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9元。以后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市县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85 残疾人文化体育 残疾人 市县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及有关阅读设备,提供无障碍数字阅读和社会教育等服务;盲人可以获得价格适宜的盲文出版物;推动省市两级广播电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扶持省市两级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继续推进影视作品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创作并推广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和项目;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86 无障碍环境支持 残疾人、老年人等 市、县全面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推进村镇无障碍建设;加快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网站无障碍改造,推进电信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企业为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改造服务,窗口服务行业开展通用手语活动。对盲人、聋人有线(数字)电视费用、宽带和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等给予优惠照顾。使残疾人基本能够无障碍出行、接受信息、享有社区服务。 市县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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