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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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共服务适度覆盖“候鸟”人群等非户籍人口

第一节 以常住人口为重点覆盖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常住家庭学龄人口就学权益。按照监护人常住年限、学区划分等依据,建立明确的义务教育入学条件排序制度,有序保障常住学龄人口依法就学、就近入学。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探索实施在常住地参加中考的政策,促进平等享有高中阶段教育。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公办幼儿园的招生范围、购买学前教育学位财政补贴的受益范围扩大到全体常住家庭的学龄人口。

——推动常住劳动年龄人口平等享有就业和社保服务。落实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促进与城镇户籍人口平等享有就业登记、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方便异地务工、务农人员平等享有流入地的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实现常住非户籍人口与户籍人口共享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将常住的工作人口全部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在主要险种实现省级统筹及省内异地转移接续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实现全国统筹和跨省转移接续。

——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常住人口全覆盖。按照国家与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标准,面向全体常住人口,全面实施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按常住人口口径逐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年人均补助标准。推动纳入城镇常住人口统计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平等享有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给予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更多社会保障。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一律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将常住海南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列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对象,并可依申请享有基本殡葬服务。引导在海南长期稳定工作和居住的外来人口落户海南,享有更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节 扩大流动人口享有公共服务范围

——顺畅转接学籍。对流动人口家庭中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子女,进一步明晰并简化办理随班就读的有关条件及手续,确保义务教育权益不间断享有。对基本公共教育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服务项目,制定跨省流入后及时享有、省内各市县之间顺畅转接的具体办法。

——拓展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巩固和扩大“地区间联网结算模式”有益成果,“十三五”时期力争实现海南与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合作关系,为全国各地来琼的“候鸟”人群提供便捷的就医结算保障。

——推进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推广三亚市创建全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重点城市试点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内,为流动育龄人口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和流动人口妇女儿童保健档案的建档率,不断扩大流动人口儿童免费预防接种覆盖率。

——优化异地养老服务。全面放开对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户籍限制,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空置率较高的可收住外地户籍老年人。通过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形式,大幅增加旅居型养老床位的供给,满足不断增长的季节性、气候性异地养老需求。

——确保流动人口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文体服务。重点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送地方戏、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读书看报、少数民族文化服务、参观文化遗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和全民健身服务等十项服务覆盖全省流动人口。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一律采取本地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一视同仁的政策,其他公共文体服务项目依申请可实行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平等享有。

第十二章 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节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面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在法规、规划、政策、项目、标准等方面的一体化,统筹建设服务机构,统筹配置服务队伍,统筹实现科学管理。向农村地区延伸城镇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试点成熟后可推广县级公立医院直管乡镇卫生院、城镇公立学校直管乡镇中心小学等模式。

——显著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标准、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标准、居民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标准等属于基本生存保障的公共服务项目标准,城乡之比到2020年降低至2倍以内。鼓励更多地区将农村居民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开展同标服务。

——搭建适应农村特点的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协调各方资源力量,整合各类资金项目,大力推进农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扩大乡镇级综合服务平台的覆盖率,提供一站式、一门式基本公共服务。在山区、海岛等地广人稀、居住分散的地区,建立流动服务的常态化机制,设立流动教学点、流动卫生室等事宜机构,开展巡诊等上门服务。

第二节 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省级统筹。以市、县(区)为基本单元,加大省级统筹的力度,通过上收事权、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对薄弱地区加大扶持力度,基本消除县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在制度覆盖上的差距,显著缩小服务标准的差距。

——促进跨市县统筹与合作。加强省级指导,强化省直有关部门与市县政府之间的会商协调,着力缩小地区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到2020年,设施覆盖、服务可及、人员配备等指标各市县大体相当,服务标准和水平的差距低于人均生产总值的差距。

——开展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攻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其他贫困地区,集中力量攻坚,加大扶持力度,实施劳务输出脱贫、教育和文化建设脱贫、卫生健康脱贫、基础设施建设脱贫、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等脱贫攻坚重点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撑同步实现全面小康。

——消除基本公共服务盲区。采取适宜方式,将暂住人口、未登记居住的常住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注重保障跨统筹区域流动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促进服务关系顺畅转移接续,避免出现服务“断流”和待遇“断档”。一揽子解决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职工未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问题,将农场场部、生产队及设立村居委地方的居民纳入所在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消除政策“真空”,不留服务“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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