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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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基本住房保障

第一节重点任务

——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将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重点推进棚户区改造。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因地制宜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结合起来,重点推进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国家重点镇。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合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标准。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在全部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当年省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对其他困难家庭的危房进行改造。强化农房抗震要求,统筹推进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

第二节保障措施

——保障必要用地需求。根据安置住房建设需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单独列出,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加强金融政策保障。进一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鼓励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可探索通过以租代售、共有产权等方式,回笼部分建设投资,确保中长期资金平衡。

——继续实施财税优惠政策。确保各级财政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推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支出。积极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优惠。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让收入)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提升保障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持续运营机制,引导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向保障房社区延伸。实施保障房动态化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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