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受到停止从业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公估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外公示其经营异常信息。对年度报告事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七十二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依法制定章程,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力,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第七十三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四)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六)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公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七)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据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制定公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十四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布加入本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和从业人员名单。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便于公众查询保险公估人的备案情况、经营范围、诚信记录、行政处罚等事项及其从业人员所属保险公估人、授权范围、诚信记录、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保险公估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