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构建统一规范的综合监管体系。健全医药卫生法律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提高健康服务和综合监管的效率和水平,推进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
1.深化医药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规范权责清单的运行,提升“三单一网”工作水平。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更加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改善服务质量。
2.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政府监管为主导,第三方广泛参与,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动,以维护医药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为导向,强化监督执法,引导第三方依法依规参与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制度。加强医保智能审核技术应用,推动所有统筹地区应用智能监控系统,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健全药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价格、质量等信息。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全行业综合监管能力。健全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监管重心向全行业监管。实行属地化监督,加强基层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保障机制。开展综合监管试点,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曝光。健全医疗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各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临床路径管理,完善技术规范,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的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到2020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实现100%覆盖。
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加大对骗保欺诈等医保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加快建立医疗保障管理系统“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医药企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个人,医保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强化药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药品注册申请、审批和生产、销售的全程监管,建立完善药品信息追溯体系,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加强药品有效期和包装材料管理,规范过期药品等废弃药品及包装材料的处置。严控药品购销渠道,严格票据管理,减少流通环节,净化流通环境。加强部门配合,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药品注册申请中数据造假、制售假劣药品、挂靠经营、“走票”、商业贿赂、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建立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加强诚信建设,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垄断、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引导规范第三方评价和行业自律。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评价标准的咨询、技术支持、考核评价等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由政府主导逐步向独立第三方评价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用,积极培育第三方评价机构。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和准则,规范成员行为。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审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查自纠,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信息管理,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以及提升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满意度等提供有效监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