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2-0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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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一)完善利率定价机制,优化贷款期限设定

农发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涉海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针对涉海项目周期和风险特征,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和地方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海洋领域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支持领域,在财务可持续及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利率优惠,并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二)积极开展海洋贷款模式创新,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根据海洋类贷款特点,发展以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海产品仓单等为抵质押担保的海洋特色贷款产品,建设完善海洋产权流转、评估、交易体系。充分利用财政贴息奖补政策,探索政策性金融资金与财政资金合力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新路径。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海洋产业引导基金,开展投贷联动支持涉海企业。建设海洋经济示范区,对处于产业集群中的涉海企业,积极试点统贷统还等融资服务模式。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转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涉海企业和涉海项目融资渠道。推动农发行与渔业互助保险协会等机构开展合作,为渔民贷款提供便利。鼓励沿海地方政府积极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推动建立海洋产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发展海洋领域政府性融资担保,建立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三)加强海洋投融资公共服务,建设综合服务平台

加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国家海洋局联合农发行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行业交流、咨询对接、成果转化的综合服务,建立项目数据库,农发行积极采选入库并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鼓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发行共同组织涉海项目与政策、金融产品与服务双向推介会,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与效率。

五、项目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

国家海洋局统筹考虑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及公共服务体系、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和涉海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根据重点支持领域,组织地方海洋厅(局)做好项目储备。各地海洋厅(局)指导各市县(区)编制年度海洋经济项目计划(含公益性、基础性、竞争性等各类涉海项目),明确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项目计划报国家海洋局。各地农发行要主动与当地海洋厅(局)沟通,参与本地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根据发展方向和合作领域,做好项目对接。

(二)开展项目筛选

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农发行要加强合作,依托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对农发行有意向的储备项目积极从海洋产业发展、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防灾减灾等方面提供前期引导。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项目可行性、融资需求、前期工作进展等因素,与省级农发行共同研究筛选,提出农业政策性贷款项目,并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推荐到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与农发行联合组织相关部委、科研院所的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成熟、优质项目,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库”。

(三)项目贷款落地

对于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农发行总行将项目推荐给有关分行。沿海各分行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主动与项目实施方对接,做好融资融智等各项金融服务,按照内部程序加快项目评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并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海洋部门和项目方反馈贷款推进情况。农发行总行会同国家海洋局联合相关分行及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研、政策指导等方式,共同推进项目贷款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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