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棉检经费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棉检经费的核定、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挪用、截留或未及时拨付棉检经费;
(二)弄虚作假、虚报检验任务量;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棉花公证检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经字〔2000〕299号)同时废止。
附表:
棉花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成本标准
检验项目 | 成本标准(元/吨) | 备 注 |
质量检验 | 58.00 | 以58元/吨为基准,按检验任务量浮动 |
数量检验 | 42.00 | 以42元/吨为基准,按抽样比例浮动 |
备注:
1、质量检验是指承检机构对每个棉花样品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等指标进行的检验。数量检验是指承检机构对每批棉花称量毛重、皮重,检验回潮率、含杂率,并计算公定重量所进行的检验。
2、质量检验成本标准以58元/吨为基准。承检机构年检验量5万吨以下部分,检验成本标准上浮至66元/吨;5万吨至20万吨以下部分,检验成本标准58元/吨;20万吨以上部分检验成本标准下浮至50元/吨。
3、数量检验成本标准以42元/吨为基准。批次抽样比例在50%及以下的,检验成本标准下浮至37元/吨,批次抽样比例在50%以上的,检验成本标准42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