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3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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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九)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位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的大型粮食企业建设集仓储、物流、加工、贸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产业园。统筹利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等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省农委等负责)

(二十)健全金融保险支持政策。引导省内各金融机构为我省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我省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将龙头加工企业纳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支持范围。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支持企业使用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的融资模式。鼓励省内各金融机构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不断加大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创新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内部监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我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等产品,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服务,鼓励进一步开发相关保险产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负责)

(二十一)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提下,认真落实粮食初加工用地政策,用地优先安排在园区,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粮食初加工发展。以粮食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集约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粮食加工企业。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土地。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二)落实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按有关规定到粮食加工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离岗创业。积极落实国家关于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制定推进本地区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大力开展粮食产业扶贫。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各市、县级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等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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