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7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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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无人机飞行计划内容通常包括:

(一)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无人机类型、架数;

(四)通信联络方法;

(五)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六)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刻;

(七)飞行航线、高度、速度和范围,进出空域方法;

(八)指挥和控制频率;

(九)导航方式,自主能力;

(十)安装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注明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申请;

(十一)应急处置程序;

(十二)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和必要资质证明。

第三十九条无人机飞行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空军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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