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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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八、基础电信企业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九、转售企业应按要求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要求。

十、转售企业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十一、转售企业应在各个业务开通省(区、市)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做好用户服务保障和投、申诉处理。

十二、转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用户服务协议,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要包括企业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十三、转售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十四、转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当年上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合作思路,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转售业务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业务开通、话单传递等支撑保障。

十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转售业务用户日志留存工作,并为转售企业提供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等技术支持。

十七、转售企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试点企业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十八、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分析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解决市场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为转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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