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2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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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留煤矿能力及服务年限。

各市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有参与减量重组的煤矿,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总量力争不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的20%;单个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能力应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且能力档次应符合《煤炭工业矿井(露天)设计规范》有关要求;对于大型煤矿重组中小型煤矿的,核减的产能最大不超过被重组煤矿能力之和;减量重组保留煤矿服务年限与重组前煤矿已服务年限之和原则上不低于20年,重组前煤矿已服务年限可选择服务年限较长的煤矿计算,按原相关证照载明的首次生产时间界定。

(六)产能置换。

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减量重组保留煤矿继续改造建设的,不再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七)职工安置。

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应妥善安置被重组煤矿职工,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八)资产债务处置。

依法合规、妥善处置被重组煤矿资产债务。减量重组保留煤矿要主动承接被重组煤矿的债务,避免各种类型的逃废债行为。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方案编制。

各市人民政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按照减量重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煤矿企业实际,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市监管(或本集团公司)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包括:总体情况、煤矿减量重组方案和煤炭主体企业兼并重组方案。

1.总体情况:本市(或集团公司)减量重组前所属煤矿个数、产能及生产建设分类情况,60万吨/年以下煤矿个数、能力、生产建设等基本情况;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个数、产能,减量重组后保留、关闭煤矿个数,减量重组核减的产能等情况;未参与减量重组的6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年度列入去产能规划情况;减量重组前后煤矿分布图等。

2.煤矿减量重组方案: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性质、产能、井田面积、批准开采煤层、保有资源储量、已服务年限、所在行政区划等;减量重组后保留煤矿、被重组关闭煤矿、减量重组后煤炭主体企业、煤矿能力、开采方式、井田面积、井田范围坐标、保有资源储量、估算服务年限等。对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等重叠煤矿的处置意见;异地重组的,重组主体企业明确分期开发时序并做出分期开发承诺;减量重组煤矿职工安置方案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办法;方案中附所有参与减量重组煤矿的各类有效证照、煤矿股东会决议、煤矿重组协议等。

3.30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情况。

(二)方案报批。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完成方案编制后,分别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与地方监管煤矿相互实施减量重组的,煤矿所在市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形成一致意见后,分别上报减量重组方案,减量重组方案由减量重组保留煤矿所属主体企业实施。各市煤矿减量重组方案中包括晋能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须征得两集团公司同意。

煤炭行业办公室会同综合办公室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煤矿减量重组方案进行审查,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煤炭行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汇总审查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审定意见,对保留煤矿净增能力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行业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联合批复减量重组方案,并报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按照批复文件有序推进。对保留煤矿净增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综合办公室和煤炭行业办公室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履行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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