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1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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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农业部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对耕地质量保护专项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农业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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