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1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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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涉及耕地质量保护监督的工作。

第五条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七条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项目主管司局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专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担单位范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对耕地质量保护专项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项目主管司局应交由具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由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带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履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完善申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科学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条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资金,应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委托方式支付给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资金,可以资金支付文件、银行结算凭证等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司局和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司局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明细核算,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耕地质量保护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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