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全文)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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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报告

5.1成员单位应按照计划要求,对风险监测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撰写工作报告报送秘书处。

5.2秘书处汇总风险监测结果,撰写监测总结报告报送总局。

6结果利用

6.1风险监测结果不作为监督执法依据。

6.2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秘书处,由秘书处上报总局,总局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风险。

7工作要求

7.1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要求进行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监测数据,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7.2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测的信息,不得在开展监测工作前事先通知被采样单位,不得接受被采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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