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全文)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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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

2.1化妆品风险监测秘书处负责组织制定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经风险监测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确定以下内容:

监测项目、成员单位名称及其负责的采样区域;成员单位的检验任务;采集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检验项目及依据;监测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的要求;完成时限等。

2.2风险监测以下列情况作为监测重点:

2.2.1可能含有潜在危害因素的产品;

2.2.2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产品;

2.2.3引起化妆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产品;

2.2.4涉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产品;

2.2.5根据不良反应监测结果显示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

2.2.6技术上无法避免,导致风险物质作为杂质带入的产品。

3采样

3.1成员单位按照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以购买方式采集样品。原则上相同品种不得重复采集。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的需要。

3.2采样地点根据样品采集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化妆品经营场所。

3.3采集的样品应为定型包装的产品。样品采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规格、采样点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

3.4采集的样品应妥善运输和保存,防止发生样品变质、污染情况。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要求保存。

4检验

4.1成员单位应按照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开展探索性研究工作。

4.2成员单位发现检验方法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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