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对暂时遇到还款困难的优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予以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资源开发企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二)扩大海洋工程装备有效需求。支持国内油气开发企业加快报废老旧海洋工程装备,或进行老旧装备转型再利用,并在国内收购被延期、撤单的产品,实现装备更新换代。加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水合物商业化开采进程,推动海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海上风电开发项目实施,支持深远海渔业和养殖业发展和海洋旅游设施建设。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海洋资源开发。
(三)加大科研开发和应用推广支持力度。支持建设一批行业重大研发、试验检测平台,支持骨干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实施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加快海洋工程装备用新材料应用推广。支持海洋地质调查和资源调查,加大海洋环境、目标的观测、监测和极地科考等海洋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海洋通信网络与信息服务的融合共享,推动海洋探测、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深远海大型养殖装备、人工岛礁等技术装备研制和应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大创新专项,吸引和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研发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国际领军人才和团队。加强相关高校海洋学科建设,支持和推动高职院校加强海洋工程装备高技能人才教育与培养。优化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快建设创新型研发人才、项目管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队伍。
(五)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深远海海洋工程装备技术产业联盟、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等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和相关智库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理性竞争,维护行业权益;研究发布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景气指数,引导市场预期;促进国内外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市场信息和企业诉求。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