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0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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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各地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湿地保护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法制建设,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湿地保护修复、监测评价、开发利用、违法处罚、生态效益补偿、水资源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对我省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恢复、监测项目的支持,加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积极争取湿地国际合作项目和各类外援项目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建立鼓动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湿地保护的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贷款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全省湿地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补偿机制。制定以国家为主导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不同湿地类型生态补偿模式。继续加强多方合作,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多元生态补偿形式和湿地合作共管的新型综合管理途径,形成一套适合省级各类湿地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在湿地保护和修复过程中的激励、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措施,对流域上游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因承担保护责任导致发展受限制的进行补偿,对候鸟迁飞线路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科技支撑。重点开展湿地环境演变过程和规律、湿地景观格局和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性等基础科学研究,突出湿地退化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湿地可持续利用管理技术、湿地与水资源安全、湿地生态效益综合评价技术等研发,建立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试验示范区,提升湿地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成立湿地保护与修复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立湿地环境教育、湿地科学实验实训等基地,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知识和政策法规,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知识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法律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省林业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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