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0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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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1.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湿地面积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和相关保护区。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2.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甘肃省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和湿地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规范,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构建省级湿地生态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国家和省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水鸟种类不低于110种,全省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维持稳定。(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3.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的考核评估,层层签订生态文明考核责任书(湿地),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1.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湿地生态保护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2.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根据生态承载力严格控制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湿地的载畜量、取水量、采砂量、取土量和旅游承载量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3.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行为。建立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机制。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综合行政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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