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解读)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01-0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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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工程“两书一牌”和质量信息档案制度。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进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处罚结果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政府监管部门、建筑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创新风险排查方法,建立排查标准,制定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手册。重大基础设施及危险性较大工程要在风险点查找基础上,对等级较高的风险点实行全程跟踪研判,建立巡查预警制度,制定专项防范方案,加强应急处置,落实责任。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要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安全防护,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现场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制,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四)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第三方检测。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开展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情况的督查,加强对各地监督机构履职能力等考核。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建立覆盖所有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服务系统,并与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联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探索开展多层次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共享机制。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应占一定权重。(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

(十六)加强履约管理。有效发挥履约担保作用,推行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指导依法签约,规范合同行为,监督合同双方履行招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支付担保、仲裁等经济、法律手段,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保障机制,约束建设单位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审计机关依法加强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八)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落实建筑业“营改增”税收过渡政策,完善抵扣链条,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清理偿还工作,预防发生新的拖欠,保护承包企业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牵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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