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3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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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现代学校制度

35.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章程,健全学校决策机制。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6.董(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理)事、监事制度。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7.规范关键岗位选聘机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适应自身发展的标准化内部管理体系。探索职业校长制和公开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当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一个自然人不得兼任同一个学校的董(理)事和监事。(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规范发展

38.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出资、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健全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平台,建立民办学校财务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民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健全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报备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0.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广告与简章的备案和发布工作,依法规范宣传与招生。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者发给证明文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2.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应急避难等相关标准。(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防办、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防办、市消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办学质量

44.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5.支持创办理念先进、课程设置多样、注重内涵发展和特色建设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继续实施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民办优质幼儿园(项目)创建活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6.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7.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市教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8.试点建设高水平民办高校和应用型特色高职,支持民办高校进行中高职、应用本科贯通培养改革,探索应用型人才产学合作培养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设立专业硕士学位点,提升上海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9.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0.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市教委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1.落实国家和上海关于招生的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鼓励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计划分配模式、探索创新招生选拔机制、改进录取方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2.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自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3.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设立民办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培养一批民办教育专业研究人员、学校管理专业人员。(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4.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市教委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5.引导行业企业与学校加强合作,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与企业建立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评估体系,把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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