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3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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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挥各方作用

(一)完善政府协调机制

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战略研究、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完善由市、区教育部门牵头,编制、发展改革、商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税务、工商、金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参加的市、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综合解决社会力量办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重大问题。发挥“上海市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功能,推进落实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等开展工作,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探索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培育更多的社会机构参与民办学校办学过程和办学质量评估。第三方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业务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予以奖励、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参考之一。充分发挥各类机构在民办学校评估认证、咨询服务、风险防范、融资贷款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解放思想、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制定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总结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促进上海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本市各相关部门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本市各相关部门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参照《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分工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社工委、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规定,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民办高校党政干部选聘机制,制定《上海市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市教委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市教委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教代会、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委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9.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制定《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市教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确保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实现平稳过渡。(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对现有学校予以差别化的扶持和管理,实现分类管理。(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退出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建立补偿奖励机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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