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公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3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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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个体经营者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由本人直接从事营运活动。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不得转包或者擅自聘请驾驶员。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营运,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设施设备完好;

(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且完成注册的驾驶员,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依法纳税,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在出租汽车醒目位置公开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乘客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

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制定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在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内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从事巡游车服务的,还应当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且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实际驾驶人员一致。

(三)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得故意破坏;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载客运行时不得操作手机、饮食。

(四)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五)不得无故中断运送乘客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

(六)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当准时履约,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提前告知;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七)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

(一)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拒载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经营合同或者协议。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处置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 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也可以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

网约车应当通过互联网方式预约提供出租汽车服务,不得巡游揽客、站点轮排候客。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单次经营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有一端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方便、客流集中的地方设立异地巡游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不得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和生成的数据。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个人信息的采集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采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出租汽车招揽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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