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产业发展环境
制订完善机器人认证采信制度,积极推动认证结果在国家有关专项、金融信贷、税收减免等领域的采信使用。积极推动将机器人质量认证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质量和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引导市场行为,实现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禁止设立限制自主品牌机器人参与投标或其他的歧视性条款。
(五)强化组织协调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的组织协调,委托有关单位建立方案实施的跟踪评估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本地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
(六)加强国际交流
合作结合“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实施,推动建立智能机器人产业对话交流平台,构建国际合作长效机制,促进机器人产业技术和资本的国际交流,重点围绕智能机器人标准制定、认证制度、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产品示范应用等方面开展战略合作。鼓励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认证规则,加快推进标准对标,适时开展认证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