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家化实施方案》印发(附选派教师计划表)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2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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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待遇

(一)对口援藏援疆省市选派的援藏教师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58号)有关规定执行,选派的援疆教师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采取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选派的教师或出资支持受援地招聘的教师,所享受的待遇通过市场化机制确定。

(二)在执行组通字〔2011〕58号和组通字〔20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派教师所需经费,按程序列入对口支援西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从各省市对口支援资金列支。

(三)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援藏援疆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援藏援疆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藏教师同时由西藏按照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援疆教师同时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师按规定享受南疆工作补贴。

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可按照现有援派干部和人才的补助标准,给予援藏援疆教师适当的生活补助。西藏、新疆受援地应按规定为每位支教教师购买援藏援疆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组织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体检一次。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援藏援疆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单位报销一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

(四)援藏援疆教师在藏在疆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任教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条件。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对援藏援疆教师给予重点倾斜。有条件的援藏援疆省市可以对已经符合标准条件的援藏援疆教师(不含正高级教师),按照程序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进藏进疆之前晋升一级职称。援藏援疆期间符合受援地上一级职称评聘条件的,可在西藏、新疆参加职称评聘,不占受援学校职数,援藏援疆期满回原选派单位后,在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规模允许的前提下,经考核合格应按在藏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予以聘任。援藏援疆期满后如原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制,派出省市和单位要负责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其他有关激励政策由对口支援省市和单位参照现有同类援派人员的待遇研究确定。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派出的援藏援疆教师,期满后在藏在疆或回派出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待遇保障政策由对口援藏援疆省市会同西藏、新疆自行制定。

(五)建立援藏援疆教师绩效考核评估机制,根据人员管理权限,由对口援藏援疆省市(单位)和受援地市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以受援地教育部门为主,对援藏援疆教师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树立正确导向,对于援藏援疆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西藏、新疆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西藏、新疆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藏援疆期间考核不称职或援藏援疆期间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置换参加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由培训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学校共同管理。培训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培训学校要对参加培训教师培训情况进行认真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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