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金融财税激励作用。
1、创新金融资本支持方式。发挥政府基金的带动作用。对省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股并运作规范的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协调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结合予以跟进,并优先纳入担保代偿补偿、信贷风险及上述贴息和补助等相关政策的扶持范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入研发活动。积极探索试点科技创新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各类银行发展科技型分支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保险、创业投资、天使基金等合作,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风险补偿和金融联动机制。加强科技要素与金融资本融合。充分发挥技术要素交易平台的作用,建立多种形式组合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推动科技要素与金融资本进一步融合。落实《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引导银行信贷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于银行发放用于国家、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扩大科技信贷规模。引导商业银行推行科技贷款专营政策和开发新型科技信贷产品,确保科技信贷贷款年均增长率高于全省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新型科技信贷产品所造成的坏账损失。探索推动银行科技信贷产品资产证券化,分担银行创新融资风险。(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广"保贷联动"新险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中小企业贷款履约责任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等"保贷联动"新险种,引导银行贷款投向科技企业。重点支持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科技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分散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风险。(湖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财税激励政策。用好用足鼓励创新优惠政策。重点围绕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尤其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开展全面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引,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重大技术产品奖励。落实专利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湖南专利奖的省内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对省内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省级财政通过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照销售价格、推广价值、专家评定结论等情况给予研制单位奖励,成套技术装备最高奖励500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两型产品"在政府性投资和采购项目中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