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促进企业"小升规"。按照《湖南省促进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奖励实施细则》要求,2017-2020年全省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0户以上。对完成任务的市州进行奖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引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引进一批跨国公司,做强一批有一定优势的重点企业,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成长性好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市县各级政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效显着的市县,统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企业新建研发机构。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研发机构的达到16%以上。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质检中心,由省级财政通过相关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在湘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省级财政通过科技相关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支持企业加强研发项目落地转化。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鼓励企业承接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研成果,鼓励相关机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平台,对落地省内的项目提供创新技术市场定价、融资、交易等全方位一体化优惠金融服务,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从2017年起,省财政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按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新增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建立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大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产学研结合专项、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等科技类专项,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对没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1.3%,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基础作用。
1、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活动。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各相关部门应统筹经费,根据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及科研业绩,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高校及有较强实力的科研院所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统一的科研设施仪器、检验检测技术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积极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检验检测机构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和共享,对开放共享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补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前沿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育,纳入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按照科研经费实际支出的60%,最高给予顶尖人才1000万元、杰出人才500万元、优秀青年人才300万元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经费支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顶尖人才创新团队最高1亿元、杰出人才创新团队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长株潭三市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引导企业自主选题,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机构设立校企、院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对符合政策条件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按企业到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加快产学研科研成果产业化,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对建立了独立市场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性后补助。(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省农委、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促进科技成果技术合同交易。严格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按技术交易额比例进行双向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最高分别为80万元(对技术输出方)和100万元(对技术受让方)。(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基础研究、源头创新优势,鼓励与规模以上企业组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医疗机构、民办科研机构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省级重点科研任务,享受国有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按科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将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全社会研发经费统计范围。对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省级财政通过相关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建设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在基础学科、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科学研究类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类平台,省级财政通过科技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