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首批20个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21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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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平稳推进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相关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特色小镇创建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要严格特色小镇申报、评审的前提条件,对已进入特色小镇范围和新进入创建范围的小镇,必须组织专家从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市场化运作等方面衡量规划的科学性,并依据通过的规划对创建成效进行评估。要将特色小镇创建的五条标准细化为分值,形成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进行适度调整。

(二)强化市、县两级政府创建责任。县级政府是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州政府要把特色小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和指导县级政府做好规划编制、保护生态和优化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联动机制,整合各项要素资源,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年度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

(三)实行部门联系特色小镇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省政府决定实行省直部门联系特色小镇制度,一个省直部门联系一至几个特色小镇,重点支持联系地特色小镇建设(省直单位联系名单附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年按照省里确立的标准申报2-3个特色小镇创建对象,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创建规划、创建标准要求审核进入新的创建名单。

(四)实行特色小镇分阶段验收制度。对纳入首批省级创建对象的特色小镇,按照3年基本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的要求,从2018年起开始按年度形象进度目标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年度形象进度目标的给予一定金额的奖补,当年拨付到位。考核不合格的,退出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退出创建名单的小镇,从所在县(市、区)倒扣相关市州省奖励的用地指标,收回省奖补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考核验收工作由省住建厅牵头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鼓励市州根据省确定的标准,开展各自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

(五)实行年度层级考核制度。每年省政府特色小镇创建联席会议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落实政策、指导支持创建工作的汇报,并在适当范围对工作情况及绩效进行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六)验收命名。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并进行命名,向社会公布。

附件:1.湖北省首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与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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