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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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违规操作责任

第三十条测试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三方授权机构有权取消测试主体申报的所有测试车辆的测试资格,并定期公布相关测试主体名单。同时第三方授权机构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测试主体应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数据资料的,第三方授权机构有权立即取消该测试主体测试资格,并不再接受该测试主体的相关测试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简称“道路测试”)有关定义:

(一)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是指测试主体在取得北京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资格后,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测试自动驾驶系统为目的进行的科学实验。

(二)自动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

(三)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测试车上,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测试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行驶功能、自动变速功能、自动刹车功能、自动监视周围环境功能、自动变道功能、自动转向功能、自动信号提醒功能、网联式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等。

(四)自动驾驶系统是指能在某一时段执行自动驾驶功能的系统。机动车辆仅含以下机动车辅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属于自动驾驶系统:主动安全辅助系统、电子盲点辅助系统、防撞系统、紧急制动系统、停车辅助系统、自适应巡航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车道偏离报警系统、交通堵塞排队援助系统等。

(五)测试驾驶员是坐在自动驾驶测试车驾驶座位上的人员。

(六)测试相关人员是指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行驶时,坐在除驾驶座以外的车座上,执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计划的人员。

(七)物理驾驶模式是指在非自动驾驶功能时,测试驾驶员用物理方法驾驶车辆的模式。

(八)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是指自动驾驶测试车退出自动驾驶的模式。

(九)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臵是指安装在自动驾驶测试车上,能全过程实时持续记录测试时的传感相关数据的记录装臵。

(十)周边环境信息是指自动驾驶测试车所安装的传感器(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摄像头等)采集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行驶的周边道路、交通参与者、天气情况等数据。

(十一)车辆运行信息是指自动驾驶测试车的位臵数据、车辆总线数据、V2X通信数据及其他控制执行系统数据等。

(十二)车辆操作信息是指测试驾驶员操作状态、自动驾驶系统操作数据及远程操作的指令数据等。

(十三)监管装臵是指具备监测车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臵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备实时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监管平台回传相关数据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自动驾驶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附件:【链接

1.《自动驾驶测试申请材料清单》

2.《自动驾驶测试服务申请书》

3.《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应答说明》

4.《测试主体赔偿能力自证明》

5.《自动驾驶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

6.《自动驾驶测试车交通事故报告》

7.《测试主体变更信息表》

8.《测试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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