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2-18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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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测试管理

第十七条测试主体应在指定区域、指定时段内测试。

第十八条测试车辆应安装监管装臵,并接受第三方授权机构监管。监管装臵应具备监测车内驾驶员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臵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应具备实时向第三方授权机构回传相关监管数据的功能。

第十九条测试车辆应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测试主体在测试前五个工作日内,应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送《测试计划表》(见附件8)。第三方授权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测试主体变更测试计划或终止测试。

第二十一条测试主体接到第三方授权机构终止测试的通知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终止测试。

第二十二条自动驾驶测试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员及随行测试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测试车辆测试过程中,应在驾驶员座位上配备该车通过审核的测试驾驶员;

(三)测试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四)测试主体应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辆上张贴自动驾驶测试标识;

(五)测试主体应依据实施细则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备《测试计划表》,并随车携带。测试过程中应严格根据测试计划进行测试,不得超区域超时段进行测试;

(六)测试主体必须保障监管装臵运行正常。在测试车辆行驶期间,如发现监管装臵工作异常、或接到第三方授权机构关于监管装臵异常的通知,相关测试车辆应待监管装臵恢复正常工作后方可继续行驶;

(七)不得搭乘与测试无关的人员;

(八)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二十三条测试主体应每月10日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上月的《自动驾驶测试脱离自动驾驶功能报告》(见附件5)。如发生脱离自动驾驶情况,应提交数据记录装臵记录的脱离自动驾驶功能事件发生前30秒的自动驾驶记录数据。

第二十四条测试车辆在进行道路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测试驾驶员应立即停止测试,并立即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测试车辆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测试驾驶员为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由测试驾驶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测试主体应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报备。

第二十五条测试主体应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臵的记录数据上报给第三方授权机构。测试主体应在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十个自然日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10提交《自动驾驶测试车交通事故报告》(见附件6)。事故责任认定后十个自然日内,测试主体应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测试车辆上安装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臵应能全过程实时持续记录测试时的传感相关数据。记录的相关数据应包括周边环境信息、车辆运行信息、车辆操作信息等。数据记录装臵在测试车辆发生碰撞、失控、脱离自动驾驶状态等状况时,能够记录至少事件发生前六十秒至停车时间段内的相关数据。测试主体应提供相应的工具与措施,保障第三方授权机构随时调阅、回放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臵记录的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臵记录的运行数据应保存不少于三年,以备第三方授权机构检索调阅。

第二十七条测试主体提交交通事故处理完结相关证明,可再次向第三方授权机构申请恢复测试。

第二十八条自动驾驶测试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第三方授权机构可暂停测试主体事故车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第三方授权机构提交相关测试车辆临时号牌。测试主体未获得第三方授权机构恢复测试资格前,不得进行道路测试。

第二十九条由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由第三方授权机构暂停测试主体下属的测试车辆测试资格,测试主体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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