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流动性覆盖率计量标准
一、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其中,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未来30天现金流出量-未来30天现金流入量
二、压力情景
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包括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以及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如:
1.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2.无抵(质)押批发融资能力下降;
3.以特定抵(质)押品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短期抵(质)押融资的能力下降;
4.银行信用评级下调1-3个档次,导致额外契约性现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抵(质)押品;
5.市场波动造成抵(质)押品质量下降、衍生产品的潜在远期风险暴露增加,导致抵(质)押品扣减比例上升、追加抵(质)押品等流动性需求;
6.银行向客户承诺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在计划外被提取;
7.为防范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回购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
三、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商业银行持有的、在压力情况下仍具有市场流动性的资产,若符合相关要求,无论剩余期限多少,均可纳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理想情况下,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是中央银行接受的融资抵押品,但可向中央银行抵押融资的资产并不必然属于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并满足相关操作性要求:
(一)基本特征
1.属于无变现障碍资产;
2.风险低,且与高风险资产的相关性低;
3.易于定价且价值稳定;
4.在广泛认可、活跃且具有广度、深度和规模的成熟市场中交易,市场波动性低,历史数据表明在压力时期的价格和成交量仍然比较稳定;
5.市场基础设施比较健全,存在多元化的买卖方,市场集中度低;
6.从历史上看,在发生系统性危机时,市场参与者倾向于持有这类资产。
(二)操作性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政策、程序和系统,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弥补现金流缺口,并确保变现在正常的结算期内完成。
1.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由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控制。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持续具有法律和操作权限,可以将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作为应急资金来源单独管理,或者能够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在30天内随时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并使用变现资金,而且不与银行现有的业务和风险管理策略相冲突。
2.商业银行应当具有相关政策和程序,能够获得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所在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和币种等信息,并且每天能够确定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构成。
3.商业银行可以对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市场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但应当考虑由于套期保值提前终止而引发的现金流出。
4.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测试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情景下出售资产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要时应当加大测试频率。
5.商业银行变现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应当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6.如果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出现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形,商业银行可以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继续将其计入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收到的符合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条件的抵(质)押品,如果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用于再抵(质)押融资,则可以纳入本行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计算,但交易对手根据合同有权在30天内收回该抵(质)押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