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3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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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贴标准。

1.大宗农作物保险补贴标准。根据试点区域分布,“基本险”和“大灾险”的保费承担比例为:对庐江县、含山县、无为县、宣州区、贵池区、枞阳县、望江县、黟县8个试点县(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2.5%,市县补贴7.5%,农户自缴保费20%;对濉溪县、涡阳县、埇桥区、怀远县、太和县、寿县、定远县、霍邱县8个试点县(区),省级以上财政补贴77.5%,市县补贴2.5%,农户自缴保费20%。“商业险”保费,由投保农户自行承担,市县财政视情予以补贴支持。

2.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标准。试点地区自行确定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对于投保率(投保规模占当地种养规模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省财政按照保费的25%给予奖补。

(六)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各类种植业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合理确定起赔点(不得高于20%),不得违规封顶,及时足额支付赔款。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和超赔风险。

(七)经营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经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和市场机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八)非试点地区继续执行原有“补充险”政策,即省级以上财政对种植水稻、小麦、玉米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购买“补充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剩余50%保费由农户自担,鼓励市县财政对农户自担保费部分给予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省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研究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扎实稳步开展。

(二)加强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解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保险政策,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户主动关注、了解和运用农业保险,为推动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政策扶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保费补贴及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健全财政可持续、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的分担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加大对特色农产品、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四)加强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管理规定,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和素质提升,着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试点地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保险经办机构竞争选择机制、动态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增强投保农户的获得感。

(六)试点期限。本方案试点期限暂定1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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